当前位置 >首页 >微世界

普法——人格权侵害禁令

一、

何为人格权?何为人格权侵害禁令?

人格权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人格权侵害禁令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图片

二、

申请条件

图片

1、程序条件

(1)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申请人一般可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否则被申请人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延误法院实际审查。(2)形式申请: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一般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与事实与理由。

图片

2、实体条件

(1)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可能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实践中,对于正在侵害人格权的举证较为容易,但对于如何举证可能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却非常困难,对于第一次侵害人格权的情形,权利人申请禁令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2)禁令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禁令一般适用于现实、紧迫的行为,如果不及时采取禁令阻止,会造成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毕竟与财产权利相比,人身权利遭受损害的后果通常难以弥补。如果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维权,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3)损害的难以弥补性:申请人不需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但需要证明不及时制止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将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作出禁令不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小编想说人格权禁令在婚姻家事领域的适用,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实践问题,尤其是可以有效解决当夫妻离婚时一方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况。但无论是如何高效的制度,都离不开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与组织,一旦出现了对方抢夺孩子、藏匿孩子、阻止探望或阻断联系等情形时,当事人应当及时保留完整的证据,并考虑采取报警或向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寻求帮助并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