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红河县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此次庭审,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20余名政法干警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利益,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及相应的电话卡、U盾出售给给吴某(另案处理),并获利3000元。经查证,李某某办理出售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支付结算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共计61.7万元。案发后,经民警通知李某某主动到案配合调查。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对判决结果无异议并表示不上诉。
随即,被告人李某某交付至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从审理、判决和交付执行的“无缝连接”,缩短了刑事案件的办理期限,从快打击了非法贩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法官提醒: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等服务均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号个人信息,不能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被他人利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提防诈骗意识,一旦遭遇诈骗要第一时间报警,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