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红河县人民法院法官“上门”到红河县公安局三村派出所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得知被告人王某某几年前因受伤导致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无法正常到庭参加诉讼。考虑到被告人的身体情况,承办法官积极协调公诉机关及当地派出所办案民警,决定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庭审理。11月7日,承办法官、书记员、法警等办案人员来到三村乡派出所进一步了解沟通被告人身体情况、案件情况及庭审场地等问题,并在三村派出所搭建“简易法庭”。11月8日上午,本案如期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该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红河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近年来,红河县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审判流程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同时不断完善司法便民、为民的各项举措,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不容情”的威慑,也体会到“法外有情”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