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你了,没想到周末还能为我们办理案件,总算是能与心爱之人领证了”。原告普某握着法官助理小刘的手激动地说到。红河县法院浪堤人民法庭干警便民、为民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和真诚感谢。
案情简介
1984年,原告普某(男)与被告陈某(女)刚刚出生时,双方父母就按农村习俗为二人订立了娃娃亲。2001年8月23日,因信息不实,婚姻登记处将普某、陈某登记为夫妻,但二人并未共同生活过。
2022年下旬,普某欲与他人登记结婚时,方才知晓自己与陈某进行过结婚登记且双方婚姻关系仍旧存续。在与民政部门沟通是否可以与陈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时,通过系统查询,得知陈某已于2014年与龙某登记结婚,即系统显示陈某同时与普某、龙某进行了结婚登记。由于内部系统的限制,目前民政部门已无法为普某及陈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考虑到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将耗费更多时间和精力,普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
收到诉状后,法庭干警与陈某取得联系,陈某表示对与普某进行了结婚登记的事实并不知情,在与龙某登记结婚时也无人告知自己已与普某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现在愿意配合法院工作与普某调解处理此案。但因陈某在外省打工暂时无法到法院办理,且其文化程度较低,不会使用法院提供的远程视频连线的方法参加调解。普某随即表示,愿意等陈某返乡后再由法院正式立案处理。
2023年2月2日下午,法院干警主动联系普某和陈某,询问次日是否可以共同到法院处理此案,陈某提出其已确定返回务工地点日程,仅周六有时间到法院。法庭干警于是与双方约定2月4日上午9点调解,在确认双方身份无误、双方确无任何夫妻感情及无子女、财产等纠纷后,成功调解此案。
法官寄语
本案中,陈某在与龙某开始第二段婚姻关系时,对第一段婚姻关系的存在并不知情,故不构成重婚罪。藉此提醒,若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仅违背道德,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