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给我一次机会,不然面对每月要支付的水电费、房租、店员工资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我以后一定汲取此次的教训,不会再做任何违法的事情,努力经营好我的小店。”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激动地说。
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2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生活琐事遂让不起诉人普某某等人一起来找董某某理论,之后普某某、杨某某在台球室里看见被害人董某某,杨某某就拉董某某的肩膀叫董某某出来说清楚事情缘由,董某某不愿意出去,之后与杨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普某某见状上去殴打董某某,在打斗过程中董某某、普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红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普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了解到被告人杨某某在某省某镇开设一家理发店,在疫情期间面临经营困难,由于本案的发生又对其经营活动产生了影响。在审查起诉阶段,杨某某提出临近节假日客流量可能增大,希望取保候审期间能回店中帮忙。为化解社会矛盾以及最大程度减少对杨某某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在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有和解的意愿后,我院主动加强与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沟通,杨某某、普某某对被害人董某某进行道歉及赔偿,最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为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我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红河县公安局侦办人员、被害人代表、杨某某、普某某均到场参与听证,听证员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讨论,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对普某某、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杨某某在节假日到来前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回到自己的店里开始忙碌。一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通过刑事和解、公开听证后得到圆满的处理,案件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温度。下一步红河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放在首要位置,尽可能减少办案工作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实现多赢的社会效果。